2012/10/31 21:36 中央社
(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12年10月31日電)證所稅子法今天全部完成,11月16日起接受投資人選擇課稅方式,即使是強制核實課稅對象,若希望個人名下所有股票投資可盈虧互抵,仍須向券商選核實課稅。
證券交易所得稅自明 (102)年起開徵,個人 證所稅在102至103年採「設算課稅」與「核實課稅」雙軌制。
財政部賦稅署組長宋秀玲表示,強制核實課稅範圍是按課稅標的及課稅對象區分。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中,若有部分屬強制核實課稅者,只會對該部分股票核實課稅,其餘上市、上櫃股票仍可繼續適用設算課稅。
非強制核實課稅對象原則採「設算課稅」,當股價指數達8500點以上,就源扣繳萬分之2。
哪些投資人適合「自選」核實課稅?宋秀玲表示,例如手中有明年將初次上市、櫃股票 (IPO),會被強制核實課稅;但手中其他股票可能虧損,不想在8500點以上被課稅,投資人可在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券商申請選定適用「核實課稅」,才能盈虧互抵。
宋秀玲表示,股票信託者,如果可能在明年賣股票,應於11月16日前告訴受託人要選哪種課稅方式,由受託人辦理選定。
在法人證所稅部分,過去無長期持有優惠,明年起出售持有 3年以上股票享減半課稅,若有虧損,可在當年或以後5年抵扣。
宋秀玲表示,業者大多希望當年度盈虧互抵,只要盈虧互抵後的金額未超過長期持有賺的錢,可全部算長期持有,享減半課稅;但如果有超過,超出部分需全部課稅。
例如,某企業104年股票投資虧新台幣200萬元,可遞延 5年抵扣;105年長期投資賺200萬元,短期投資賺100萬元,與104年投資盈虧互抵後,盈餘 100萬元,未超過105年長期投資賺的200萬元,可享減半課稅,只有50萬元要計入所得課稅。
參考:http://tw.stock.yahoo.com/news_content/url/d/a/121031/1/3gi8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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